为进一步扩大尧治河村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来资金(项目资金、银行贷款、政策性资金、其他资金),充分调动村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和融资工作格局,促进我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为实现“中国山区幸福村”目标提供基础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招商引资的奖励资金每年从湖北尧治河集团有限公司或受益企业收益中安排。
第二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使用和预算遵守尧治河村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招商引资(智)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引进招商引资项目、争取政策性资金和融资为依据,对完成此项工作的单位(人员)按年度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村外引进的在村或与我村合资建设、经营的招商项目。
(三)政策性资金是指从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无偿资金、银行无息贷款。
(四)融资是指无抵押从银行贷款或从其它机构以低于银行利息融资的方式筹措的资金。
(五)招商引资项目、政策性资金和融资争取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六)引资人不受单位、职业、身份限制。
第四条:奖励对象系指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荐人、政策性资金争取的负责人和融资工作负责人。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尧治河村实现项目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村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政策性资金争取负责人是指利用尧治河这个平台,通过个人努力从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无偿资金;融资工作负责人是指无抵押从银行贷款或从其它机构以低于银行利息融资或争取无息贷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政策性资金争取、人才引进等都可以申报,申请奖励资金:
(一)尧治河村认定的招商项目;
(二)投资磷矿开采、磷化工开发的工业类招商项目;
(三)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目;
(四)商贸流通、物流服务业类项目;
(五)新农村建设项目
(六)种植业、养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七)矿山植被恢复、水土治理、农田改造整理类招商项目;
(八)引进投资尧治河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招商项目;
(九)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十)争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
(十一)从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无偿资金、银行无息贷款;
(十二)从银行无抵押贷款或从其它机构以低于银行利息融资或争取无息贷款的方式筹措的资金;
(十三)引进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高层领导;
(十四)有利于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项目。
第六条: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银行借贷必须是无抵押,而且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低息、无息贷款,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
(三)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化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标准要求;
(四)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佣金的;
(五)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的;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七条:对落户我村的投资项目对引荐人奖励的需经投资方和受益单位审核,报村党委和村委会审查同意,否则不确定为奖励对象范围。
第八条:对引进项目被认定为外资,则符合国家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确定的生产性项目,按照到位资金的10%给予引荐人奖励;从项目第一份批文日期起,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可合并计算引荐人奖励金。
第九条:对引进项目被确定为内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类生产性项目,按照到位资金的5%给予引荐人奖励;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注资期限后进入我村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条:对争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从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无偿资金、银行无息贷款;从银行无抵押贷款或从其它机构以低于银行利息融资的方式筹措的资金给予奖励。
(一)争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按照到位资金及项目金额的15%奖励;
(二)从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按照到位资金的15%奖励;争取的无偿资金,按照到位资金的30%奖励;
(三)从银行或其它机构争取的无息贷款或资金,按到位资金数额,根据使用年限给予奖励:
1、使用达到一年的奖5%;
2、使用达到两年的奖8%;
3、使用达到三年的奖10%;
4、使用达到四年的奖15%;
5、使用达到五年的奖20%;
6、超过五年的另行协商。
(四)从银行无抵押贷款或从其它机构以低于银行利息融资的方式筹措的资金项目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使用不低于3年,按照到位资金的1%奖励;
第十一条:采取转让、租赁、承包收购、合作等方式整体盘活化工厂,奖励200万元;
第十二条:引进其它企业与尧治河合作、分股,根据到位资金数款,按照第八、第九条给予引荐人奖励;对尧治河村属某一企业实行整体购买,按照合同价格给予引荐人10%奖励。
第十三条:对引荐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高层领导到尧治河,对尧治河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引荐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招商引资的企业,尧治河给予投资方(土地、山林等)最优惠的价格、最优质的的环境、最优良的服务,确保投资方满意,此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后写入投资合同;
第十五条:所引荐项目经认定后,且项目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协议投资额的50%或以上的,项目及项目引荐人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按实际投资完成率达50%以上而不足100%的,兑付50%奖励资金,待项目实际投资完成率达100%后,再兑付余下的50%奖励资金。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注资期限后进入我村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凡符合招商引资(智)奖励的对象,由本人提供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引荐人获取奖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引荐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十八条:奖励对象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尧治河村招商引资(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五年,以往如有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